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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走私普通物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

imtoken新版本下载 2023-12-14 05:07:23

赵某走私普通物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

涉及主题:

案号:(2014)申中法兴二初字第278号

审判员: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

裁定日期:2014-10-09

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4)深中法行二初字第278号

公诉机关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赵某,女。 因此案,于2014年6月6日取保候审。

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二刑(2014)第661号起诉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普通物品罪,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。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赵某出庭旁听诉讼。 现在审判结束了。

公诉机关诉称:2014年6月4日,被告人赵某将12部旧手机以捆绑藏匿的方式从XX海关携带进境,被海关工作人员截获。 此外,被告人赵某因拐卖罪分别于2014年3月29日、2013年11月14日被xx海关给予行政处罚。

为证明指控事实,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、书证、被告人供述及反驳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,在一年后第二次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出售。 其行为应以销售普通商品、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。 依法请求本院改判。

被告人赵某翻供,对指控事实无异议,鉴于其病情严重,请求从轻处罚。

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货车etc逃费刑事判决书,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。 本案事实由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,经起诉权证明的被告人身份材料、鉴定、扣押经过、查验笔录、扣押物品照片、扣押清单、行政处罚等证据材料、逃税证明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被否认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赵某违反海关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一年内两次因拐卖被处罚后被拐卖。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。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 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依法从轻处罚。 此外,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从事拐卖活动,本院将在定罪时予以考虑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(刑期自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,罚金为裁定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收取);

2.走私物品(详见扣留清单)依法没收,扣留机关上缴国库。

对本裁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; 如果您是书面原告货车etc逃费刑事判决书,您应该提交上诉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。

法官白剑波

姜俊伟法官

代理法官李峰

2014 年 10 月 9 日

文员陈燕丹(兼)

附相关法律规定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赃物,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还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; 用于作案的违禁品和个人赃物予以没收。 没收的赃物和罚款应当上缴国库,不得私自挪用和处置。

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为共犯。 陪同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 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服刑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实施的其他暴行,司法机关尚未查清的,按累犯论处。

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前两款规定的再犯情节,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;情节严重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 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避免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,可以减轻处罚。

第一百五十三条 销售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、第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、物品的,根据情节轻重,处以下列规定:处罚:

(一)走私偷逃漏税货物、物品数额较大,或者一年内因贩卖受过第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贩卖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判刑,并以走私罪并处罚金。 处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

(二)走私货物、物品,逃避应缴巨额税款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一倍以上但不超过逃税应纳税额的五倍。

(三)走私货物、物品,逃避应纳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一倍以上罚金。逃、没收财物不超过应纳税额五倍的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有期徒刑; 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对未经加工多次走私的,按照偷逃货物、物品累计销售的应纳税额处罚。